信託契約訂定時必有3個角色,就是委託人,受託人還有受益人:如果將財產委託出去請受託人管理處分的人就是委託人,受託管理處分財產的人就稱為受託人,委託一定有期間不管是幾年或者委託人死亡時,財產一定有一個最終取得之人就稱為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是第三人或公益團體,如果受益人就是委託人我們就稱自益信託,如果是第三人我們就稱作他益信託,如果是公益團體我們稱作公益信託.

在這裡討論他益信託成立與終止時一些利與弊:首先會成立他益信託會有很多目的,但就目前來說比較重要目的有:

好處:

1.保護未成年子女:當父母想將財產移轉給未成年子女時,但又怕他未成年身邊之人會將其財產亂花掉,此時就可用他益信託,訂一定期間後等他成年後再移轉給他.

2.規避特留分:當委託人只想將財產給最孝順或最需照顧子女時,可以將契約終止日訂為委託人死亡時,一旦委託人死亡時這就不屬於遺產,就不會有遺產分配及特留分的問題.

壞處:因為他益信託有點像是事先贈與財產,但真正移轉要等條件成就時(期限終止時),所以當契約成立時就要申報繳交贈與稅,當要移轉時要繳土地增值稅

原本如果等死亡時,可能在遺產免稅及扣除額範圍內完全不用繳到任何稅金,但卻要繳贈與及增值稅.而且增值稅是要以移轉當下的土地公告現值去計算,

此時又會因時間經過公告現值調高而多繳許多增值稅.

總結:他益信託不是一種可節稅信託方式,而是可以避免未來財產分配產生糾紛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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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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