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二)主張時機
1.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適用。
2.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
(三)計算方式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所負之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憮金,餘額即為剩餘財產。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請求給付該差額之二分之一。
(四)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登記原因,如死亡除戶戶籍謄本或記載離婚之戶籍謄本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應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協議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4. 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應提出主管稽徵(國稅局)機關核算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及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5.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
6.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7.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8. 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者,或符合第41條相關規定情形者免附。
夫妻離婚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免申報契稅。
稅務局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配偶一方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範圍,所以免申報契稅。提醒民眾注意,房屋部分雖免申報契稅,但土地之移轉仍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先申報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
###有人說登記時是離婚前用贈與方式好或是離婚後用夫妻差額登記好其實各有利弊分析如下:
1.離婚前進行房屋贈與,會產生印花稅、契稅、規費需要繳納;2.但離婚後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基本上不需要繳納費用,如果以稅金與方便性來說,離婚後再處理房屋贈與較好,可是對於被贈與人會有風險,如果對方在離婚後不願配合,被贈與人必須以訴訟方式,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曠日廢時.所以最好離婚協議書再由法院或公證人公證並加入強制執行條款。
因為房地合一稅基本上都可以回朔到買屋時的時價,所以離婚前後就沒差別,但還是建議繳一點稅金提早用離婚前贈與方式登記比較安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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