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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法條所指的「期限屆滿」,係指已達租賃契約所約定的租期末日,而在原本約定租賃期間內的「提前終止租約」則不屬之,房東仍須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得可假執行或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是房客違約不付房租或其他原因提前終止租約的情形,若非原訂租約期限屆滿,不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仍須向法院提出遷讓房屋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最近因為有房東詢問我說為什麼明明是房客不給房租卻賴著不走,租約也有公證,上面也寫明如不搬走得逕付強制執行,原來公證法第十三條卻載明要租約到期才可要求返還,造成許多房東困擾.也有專家要求修法卻如石沉大海,造成租賃市場的不安定.
是否真的沒其他辦法了嗎?經請教一些專家說:1.除了出租時要慎選房客必要時請他另外提出擔保或保證人.2.訂定租約時將違約金寫到租金之5-10倍,如有違約不搬時可用公證書申請強制執行房客之財產,當然包含房客在租屋處內之動產,並將屬於自己的東西搬離,讓房客無法居住.一般來說這樣房客搬走的機會會很大,如果真的不行只能再提起訴訟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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