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債務人名下查有財產可供執行,則債權人可向管轄法院民事庭以書面形式發文函查繼承情形,1.如已辦理拋棄,法院會回文表示其辦理拋棄之案號股別,再以債權人身分去聲請閱卷查閱繼承系統表是否所有順位繼承人均皆已申辦拋棄繼承,若有發現無辦理的話,那麼該債務及遺產均由未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當然繼承,便可對其聲請執行名義以要求其負責清償債務;2.但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則為限定繼承人 ,債權人可攜帶執行名義、身分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查調債務人全戶除戶謄本,繕製繼承系統表向法院對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即可向繼承人等就其繼承財產範圍內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行提出執行名義,再以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執行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3.如遇遺產未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可提出執行名義、債務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資料,以繼承人為債務人,向聲請法院准予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
4.若全體繼承人確實均辦理拋棄繼承,則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對該債務人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通常是國有財產局或指定律師),待遺產管理人確定後,再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執行名義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
5.若全體繼承人查無辦理拋棄繼承,且債務人查有財產可供執行者,債權人可攜帶執行名義、身分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查調債務人全戶除戶謄本,繕製繼承系統表向法院對全體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即可向全體繼承人等就其繼承財產範圍內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行提出執行名義,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執行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6.如遇遺產未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可提出執行名義、債務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資料,以繼承人為債務人,向聲請法院准予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總之先調查清楚債務人是否有可供執行之遺產?再調查繼承人是否有全體拋棄繼承?或部繼承人拋棄繼承?其次再調查是否有辦理繼承登記?如果沒有可聲請法院代位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後就繼承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死亡,應如何向戶政及稅務機關查詢全戶除戶謄本及遺產核稅資料或財產
(2) 可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本文摘錄自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網頁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