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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農保的資格
 
 

農保投保對象包括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15歲以上者。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三、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四、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 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五、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六、農業用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七、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
八、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從事農業工作。
九、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 自有農業用地者: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約2分地、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約1分地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 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及(3)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a.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b.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c.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 雇農:民國90年5月9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非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1. 有參加農保,以後可以領老農津貼嗎?要怎麼申請?每個月可以領多少錢?
 
 
  1. 您如果符合下列各項申領條件就可以領取老農津貼:
    (1)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7,256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3,628元。
    (3) 申領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4)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符合(1)至(3)項條件者,於87年11月12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 
    (5)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之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逾新台幣50萬元,或扣除「農業用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逾新台幣500萬元者(除了以上房產外的),得領取老農津貼(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2. 如果您符合以上申領條件,請於年滿65歲當月主動檢附國民身分證、農會信用部或郵局存簿及印章,至您所屬的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3. 經審查合格,每個月可以領取新台幣7,256元或3,628元。 

    106.05.15 ─ 自耕農與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籍,農保資格會受影響嗎?

     

    A:
    自耕農持直系血親、翁姑媳婦所有農地加保,可與該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籍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於104年9月15日修正,自耕農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媳婦所有農地,平均每人農地面積0.1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就可申請參加農保,將原本有關「同戶」的規定刪除。也就是說,自耕農現在可以拿不同戶籍的直系血親、翁姑媳婦的農地參加農保,所以王先生現在把全部的農地都過戶給兒子後,即使兒子和王先生不在同一戶籍內,仍不影響王先生和王太太的農保資格。

    注意!農保被保險人的農地仍須和戶籍位於同一縣市
    雖然上開辦法有部分放寬,但依規定農民持以加保的農地仍須和戶籍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所以王先生的農地如果位於臺東或與臺東互相毗鄰的鄉(鎮、市、區)內,他和王太太就可以繼續在臺東參加農保。

    農地異動仍應主動告知農會並配合辦理農民資格清查,農保資格才會有保障
    由於農保資格與農地是息息相關的,如果有農地異動的情形(如:買賣、分割、被徵收、移轉…等),導致土地所有權人、土地面積或使用地類別有變動,建議農民朋友要主動向農會確認自己的農保資格是否仍符合規定,不要等到申請農保給付時才發覺自己權益受損,那就來不及了。

    我還是不太瞭解該怎麼辦?
    如果對上面的內容還是不太清楚的農民朋友,可以直接撥打電話到勞保局 (02-23961266轉分機2317),勞保局的同仁都會竭誠為各位農友服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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