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師娘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劉媽媽十幾年前因為身體狀況欠佳,心生了提早處置身後財產的想法。當時她名下有塊空地,經過與兒子阿國商量之後,決定把土地過戶給阿國,還出錢在空地上興建了一棟房子給阿國一家人住,剩下的財產則留著自己做養老金。
有一次,阿國告訴母親,錢放在銀行只會因為物價膨脹而貶值,而且銀行的利息也沒多少,所以建議母親將身上的存款交給他打理投資。劉媽媽心想,自己年紀也大了,自己的兒子難道不能信任嗎?也就聽從阿國的建議,將自己身上一部分的養老金匯到了兒子名下的金融帳戶。
阿國又跟劉媽媽說,因為家裡住的房子需要整修,想跟母親借錢,以後他再分期償還,劉媽媽因而前後又借了超過上百萬的錢給阿國。沒想到後來阿國一拖再拖,並沒有依照原先說好的還款方式,把借款還給母親,母子之間後來因為這些金錢的來往,產生了多次的口角,阿國和母親感情也日漸惡化,互動越來越少,劉媽媽於是向阿國要回先前阿國幫她打理的養老金,結果阿國居然對這些代母親保管的養老金去向交代不清,遲遲無法交還。
劉媽媽傷心之餘,決定把當年贈與給阿國的土地要回來,沒想到這個舉動,更加深了母子之前的裂痕,幾次見面,兩人之間都沒什麼好聽話,只有數不盡的嘲諷與爭吵。
劉媽媽索性委任了律師,表示要撤銷當年的贈與,把土地跟房子登記回自己的名下。
財產贈與之後,還可以要的回來嗎?
大家覺得,父母贈與給孩子的財產,可以想要回來,就要回來嗎?
的確,在我國民法第416條有這樣的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然而在這個案例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由於劉媽媽並沒有在訴訟之前聲請假扣押,阿國在知道媽媽委任律師的時候,就立即把當年媽媽贈與的不動產,過戶到自己的兒子名下,讓自己的名下沒有財產。
不過,劉媽媽的律師也不是省油的燈,隨即在訴訟中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的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請求撤銷兒子移轉不動產到孫子名下的登記,將不動產返還給兒子,再回歸到自己的名下,這一招是當債務人脫產時,如果找得到財產去向,法律上很常見的一種訴訟方式。
撤銷贈與,需注意哪些眉角和細節?
劉媽媽的主張,在法律上看似都是有依據、有理由的,不過,在這個案例中最後劉媽媽的請求,卻被法院駁回,也就是說,劉媽媽無法拿回曾經贈與給兒子的不動產。為什麼呢?
因為法院認為,劉媽媽所主張的提領存款、故意借錢不還等等侵害她權利的行為,雖然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可以撤銷贈與,但因劉媽媽在主張這些事由時,對於發生的事實,已經知悉超過同條第2項所規定的一年期間,所以無法據此撤銷贈與。而劉媽媽所主張跟兒子之間的吵架或爭執,屬於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的事實,雖然是近來的事,沒有超過一年,但也沒有明確的證據,都是劉媽媽的一面之詞,法院也無法認定阿國公然侮辱的行為存在。
至於劉媽媽還提到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也能夠撤銷贈與。法院則認為,因為該條款所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是指法定扶養義務而言。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是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因此如果直系血親尊親屬,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的話,依法就沒有受扶養之權利。
法院調查劉媽媽名下尚存的財產後,發現她還有其他子女的奉養金,以及她固定領的津貼與退休金,其實已經可以讓她在不受阿國的扶養下,過著尚有餘裕的養老生活,因此劉媽媽並無「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需受扶養」的狀況,所以劉媽媽要主張因為阿國未盡扶養義務而想撤銷贈與,要回土地,並沒有理由。
也就是說,或許阿國挪用母親交付保管的養老金、借用母親的養老金遲遲不歸還,還跟母親時有爭執,看似不孝,但在本件案例中,劉媽媽只能把養老金要回來,但並無法撤銷贈與,拿回最有價值的不動產。最主要的關鍵點就在於,對於侵害的事實知悉超過一年才提告,以及沒有留下公然侮辱的證據,還有,自己尚有維持正常生活的能力。
情理法上若子女不孝,父母或許都有撤銷贈與的可能,但依法律規定,還是有許多細節與眉角要注意,其實民法第412條還有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擔心寵子不孝的父母或許可以訂立一紙協議書,約定好子女若有哪些行為、或無哪些行為,就可以撤銷贈與,也不失為一種自保的方法喔!總歸一句立贈與契約書時可在契約書內明確載明子女應負擔拿些義務,如每月零用金多少或多久應負責輪流照顧吃住等越明確越能保障老人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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