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兒媳奪產後秒變臉 老翁請求撤銷贈與無門判敗訴

 2019-03-18 20:11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銀髮族看過來!永遠記得要為自己留後路!

 

身價數千萬元的何姓老翁,在土地房產全都贈與給獨子之後,才發現兒子與媳婦聯手對付他,不僅給他臉色看而且不奉養他,憤而向新竹地院要求撤銷贈與,法官調查當初贈與契約當中並未附加條件,法律行為無法任意撤回,判老翁敗訴。何姓老翁說,膝下只有一獨子,兒子2013年繼承其母遺產,口頭表示會孝順、照顧他,他才將土地贈與兒子,且為免他過世後由女兒與兒子共同繼承他所有財產,還將房地無償贈與兒子,而兒子應每月給他2萬元作為他晚年生活費用。
2016年他車禍受傷後,兒子不僅拒絕每月給他扶養費,媳婦更對他惡言相向,兒子甚至以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並轉贈妻子。
去年7月他攝護腺開刀,住院期間兒子將他棄於醫院不顧,他女兒要接他出院回安養院時,兒子甚至將安養院退租。他因信任兒子而將存摺及提款卡、身分證件交由兒子與媳婦管理,媳婦竟設圈套讓他簽下借條,且他出售房屋得款350萬元後,媳婦即以提款卡每月領取9萬元掏空他帳戶,還有多筆錢也都被媳婦A走。憤而要求兒子媳婦返還所贈與的房地。兒子說,護理之家等照護機構費用都是他負擔,妻子還為了照顧公公回娘家借錢。夫妻並無父親所指未盡扶養義務、惡言相向之舉。
法官查房地所有權贈與契約書中,均未特別註明贈與附有負擔,何翁只說「現在我沒有錢,他對我不孝,我不要贈與給他。」
法官認為,孝道觀念隨時代變遷而有不同內涵,法律行為內容則須具體明確,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固係源於親情慈愛,惟贈與契約本身屬法律行為,無法任意撤銷,亦不能單純以父親認為兒子不孝,即行使撤銷權,判老翁敗訴。
新竹市政府法律顧問、律師楊隆源指出,民法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這是一般的附有條件的贈與情況,贈與人需明訂必須履行負擔的內容,萬一屆時有糾紛,較容易釐清法律關係。
另民法416條規定,親屬間有故意侵害行為,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這就是所謂的「不孝條款」。而且這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的話,權利就會消滅,贈與人也需注意這點。總而言之寧可在身前立好遺囑分配並公證,但不得違反特留分,畢竟兒子女兒都是自己心頭肉不需再有重男輕女觀念,也可透過信託方式萬不得已要贈與時一定要將附帶條件記載清楚,比如如果受贈人沒有依約給付生活費每月幾萬元則可撤銷贈與回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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