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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院債權憑證該怎麼樣申請?

何謂法院債權憑證該怎麼樣申請? (法輔網站公司Q&A)

按強制執行法第27條之規定: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 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故,債權憑證係債權人針對金錢(種類之債)而生之請求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仍無法完全實現債權時,法院應發給債權人收執的一種文書。易言之,當債權 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仍未受償執行名義(如:判決、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上所載之全數債權時,法院應核發債權憑證,而原聲請時所提出之執行名義正本則因換 發債權憑證故不發還。債權人持有此憑證,日後於相同執行標的金額之範圍內,即可毋庸再為負擔法院規費(除此以外另為衍生之費用仍需先行繳付,再由執行受償 範圍內扣除),向法院指明執行標的再為聲請強制執行。
若債權人未知債務人財產之所在或已知其無財產可供執行,亦可向執行法院聲請逕發憑證,相關聲請書狀可上網搜尋或洽本公司法務部。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纏訟多年打贏官司,也取得法院債權憑證,卻因對方脫產而無法取得債權,20年後發現對方擁有財產,前往查封,卻因債權憑證已過期失效,讓近百萬元債務白白泡湯。據台中地院民事判決書指出,75年間,吳姓女子被倒債近百萬元,控告蔡姓男子詐欺,當年蔡某被判有罪確定,吳女以法院和解書強制執行蔡某財產,因蔡某沒有財產而無結果,法院發給吳女一張債權憑證。

父債子還 盼要回債務吳女表示,蔡某當年惡意倒會、脫產,遭多名被害人提出告訴,經訴訟後,才贏得一張債權憑證,但經多次要債,蔡某均表示沒錢,而蔡某於87年間死亡,她發現蔡某兒子名下擁有財產,而查封蔡某兒子的房產。不過蔡某兒子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撤銷查封,法院也判決蔡某勝訴,原因是吳女的債權憑證已失去5年時效,於是撤銷對蔡某兒子房產的查封。法官指出,雙方屬侵權行為的債權,追訴期為2年,如獲確定判決,或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達成和解,時效延長為5年,吳女所取得的債權憑證只有5年時效,吳女未再取得新債權憑證,依法已失效。未再請憑證 喪失權益法官表示,蔡某兒子並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因此,吳女向蔡某兒子要債是合法的,但債權憑證有時效限制,吳女的憑證已經失效。

 


債權憑證屆滿前可再提出

由於吳女係控告蔡某詐欺並附帶民事賠償,雙方在訴訟中取得和解,依和解書可強制執行蔡某財產,而執行沒有結果,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其債權憑證只有5年時效,吳女在5年內(不論蔡某有無財產)應再度向法院聲請對蔡某強制執行,意即在債權憑證即將屆滿前,每5年得提出1次,依此類推,其債權憑證才永遠有效,永久保有對蔡某的債權。其實,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會因為「和解」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時效,大致來說,如果是一般和解契約,其債權消滅時效為15年;但若為侵權行為的債權,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和解的債權,其債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法院依此合法的債權憑證也只有5年時效。 (記者楊政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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