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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可向勞保局申請二個部分:1.喪葬補助金目前為5個月2.死亡給付(可申請用年金方式領或一次領方式遺囑津貼),勞保死亡給付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

 

 

104.11.23 ─ 家屬糾紛,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怎麼領?

Q:父母過世,做子女的有人有勞保,有人沒勞保,有勞保的都可以申請喪葬津貼嗎?萬一有人先申請不拿出來辦後事怎麼辦?沒勞保的人可以要求分這筆錢嗎?

A:
同一位家屬死亡只能請領一份喪葬津貼,有勞保的子女才有權利申請,並應協議後由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經協議,在勞保局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則勞保局將通知各申請人在30天內協議,如仍協議不成,按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勞保局依規定發給喪葬津貼後,尚有其他符合請領條件者,應由具領之申請人負責分與之。

同一位家屬死亡只能請領一份喪葬津貼
社會保險給付不會重複保障同一個保險事故,當家屬過世,父母、配偶或子女有勞保的人,雖然都有權利申請喪葬津貼,但勞保局總共只能發一份,所以大家必須先講好,由其中一人代表提出申請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萬一沒講好怎麼辦?因為勞保局在審核時,只要確認申請人在家屬過世的時候有加保就符合請領資格,不會曉得往生者到底哪些遺屬有加勞保,當勞保局發現核付之前有其他人提出申請時,才能重新通知所有申請人協議。

如協議不成,按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勞保局會給所有申請人30天的時間協議,申請人可以坐下來好好談一下給付怎麼分配,例如由1人代表請領,或是大家平分。當然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申請人不願意見面也沒關係,只要把協議書填一填寄回去勞保局就好,甚至什麼都不做也無所謂。如果大家很快協議好,勞保局就會按申請人的意思核發給付,如果大家意見不同或都沒有回應,勞保局也會在30天後,用申請人之中最高的給付金額,平均分配給各申請人。

為了保障全部申請人的最大利益,如協議不成,因申請人各別的投保薪資有高有低,勞保局會以最高的給付金額來平均分配。例如甲乙丙3人平均投保薪資分別為2萬、3萬、4萬元,長輩過世可領3個月喪葬津貼,勞保局會直接用最高的金額12萬元發給,所以甲乙丙每人可以分到4萬元。

給付受領人必須負責分給其他有權利申請喪葬津貼者
當家屬過世,父母、配偶或子女有勞保的人,都有申請喪葬津貼的權利,所以先領到給付的人,必須要負責分給其他有權利的人。只是錢入口袋簡單,再掏出來通常不容易,如果領給付的人不願意掏錢出來,其他人就只有上法院打民事官司一途了。

前面提過,勞保局在審核時不會曉得往生者哪些遺屬有勞保,在核付之前有其他人提出申請時,才能通知所有申請人協議。若不幸家裡有長輩過世,對於喪葬津貼有疑慮或有糾紛的話,被保險人可以先請勞保局控管,並提出申請,這樣勞保局就可以通知所有申請人協議,避免沒出錢辦後事的人先偷跑,其他人只能跳腳。

106.09.11 ─ 遺屬拋棄繼承,還能領勞保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嗎?

Q:小趙的配偶過世後遺留巨債,獨自扶養二個年幼孩子的他聽說,千萬不要辦理拋棄繼承,不然會影響勞保給付的請領,即便先領了勞保給付,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一樣會被勞保局追繳。這樣的觀念對嗎?

A:不對。

勞保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的內容?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為二部分:一為喪葬津貼,另一為遺屬給付。而遺屬給付,又區分為一次領的遺屬津貼(98年1月1日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可選擇)或按月領的遺屬年金。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受益人資格及順序為法定
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是由法令直接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得請領喪葬津貼,請領人不限於繼承人,親戚朋友或禮儀社業者都可以請領。而遺屬給付,遺屬必須符合法定順序及要件,依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 (3)祖父母(4)受扶養的孫子女(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

保險的歸保險,繼承的歸繼承
喪葬津貼是為了對支出殯葬費用者的補貼,而遺屬給付是為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避免遺屬生活無依,二者都是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所發生,而且是對被保險人以外之人所為之給付。因此,勞保死亡給付性質上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遺屬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勞保死亡給付請求權的行使。也就是說,申請保險給付的權利與遺產的繼承權無關,遺屬拋棄繼承權並不會使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也跟著一起「被拋棄」。另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勞保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得免予課徵遺產稅。

勞保死亡給付永遠站在背後;你無法拋棄,還能擁抱
小趙和孩子們若符合勞保死亡給付請領資格,並不會因為拋棄繼承而影響死亡給付的請領;領取死亡給付後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被勞保局追繳。勞保給付讓小趙一家人的經濟生活獲得保障。

1.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請領順序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2. 請領順序
    (1)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第二順序的遺屬(父母)得於法定條件下遞補請領遺屬年金,請參閱第4.問答。
  3. 給付標準:
    (1)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2)遺屬年金(分次領的概念)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特殊規定)
    (3)遺屬津貼(1次領的概念):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
    1.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
    2.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
    3.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
    4.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遺屬津貼 40個月。
  4.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無謀生能力。
    4.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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