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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修正,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及一次性給付均可存入指定專戶,不會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發布日期:2021-04-30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修正,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及各項一次性給付都可以申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保給付。專戶內的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勞工或受益人受領勞保給付權益。有開立專戶需求之勞工朋友,可向本局申請辦理。
勞工得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不受扣押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及老年經濟安全,「勞動基準法」第58條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請領之勞工退休金(舊制退休金),得檢具證明文件,存入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勞工如有需求,可至土地銀行、郵局或台灣銀行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開立專戶流程如下:
步驟1:勞工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土地銀行、郵局或台灣銀行)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專戶之銀行帳號。
步驟2: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填具「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送至台灣銀行審核。
步驟3:台灣銀行審核後,自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退休金,先將整批媒體檔匯至勞工開戶之金融機構控管,再匯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該金融機構確認無誤再匯款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所需作業時間為5個營業日)
步驟4:台灣銀行於撥付退休金後發函通知勞工,並副知勞工開立專戶之特定金融機構,以作為開立專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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