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觸到一個案件是有關離婚訴訟的案件,因爲夫妻對於彼此不信任也幾經對簿公堂,也花了許多訴訟費用當然最多的還是律師費了,或許官司打到最後丈夫訴求屢屢敗訴,妻子也已經厭倦了.雙方終於願意達成和解.離婚官司不外乎財產及監護權,經由調解官居中調解終於談定原來登記妻子名下財產要過戶回到丈夫名下,丈夫要給與妻子幾佰萬的贍養費,孩子暫由丈夫監護,妻子擁有每週一次的探視權,彼此就在法院調解庭達成和解也在調解書上確認及簽名。本以爲這件事就此落幕,但當丈夫要拿調解書去地政事務所過戶時被地政事務所打回票說在和解書上漏列了一筆屬於房屋的基地號也就是俗稱的法定空地故如果沒有隨同移轉則就不得移轉房屋。這下丈夫急了就找當初一起擬定和解條件律師一起商量該如何處理,儘管他申請再調解或利用其它名義再提起訴訟,妻子因為當初這個前夫利用散播謠言及法庭休辱及不付贍養費等等技倆傷害她,逮到機會她當然都不會讓步,即使利用再起訴請求法官判決將沒寫入調解書的土地移轉給丈夫,法官也以沒理由判決丈夫敗訴。以我的意見雖然有的時侯調解或和解要打鐵趁熱但如果ㄧ個疏忽就會影響很大,倒不如回去想好再申請ㄧ次調解或許比較會沒後遺症,在此案例如果律師內行在調閱土地謄本時有看到銀行抵押設定欄位有共同抵押設定的地號及建號就不會遺漏到應該ㄧ起轉移的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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