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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一般都認為買賣在有租賃情況下即使前屋主將房屋賣給第三人時,後屋主應該承續該租賃合約之義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根據民法425條
1.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2.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根據此法條第一項真正意思是只要現任房東出租給房客訂有租約後,一旦將其所有權轉讓(包含買賣.贈與.繼承與法拍等)承受的人就必須
依前屋主與房客所訂租約履行權利義務且在租期期間不得有漲價情勢.但這是指一般多數情況,很多人忽略該法條第二項的例外原則
有2種情況:1.沒有定期限或變成不定期租約再加上沒去公證,這種情況就無法適用買賣不租賃原則.
2.如果租約訂有期限且超過五年再加上沒去公證,這種情況也是無法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所以在訂立租約時雙方都要特別注意此法條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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