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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案件時或有土地開發業者處理共有土地時發現有被銀行或私人查封時該如何處理?

實際上案例是,有開發業者找上我客戶欲購買其持分土地,但上有被銀行查封之註記,因為這是長輩留下來之持分土地所以她也不知這個事情

就放著不管,直到開發業者找上才發現有此情形,此時該如何處理

(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有下列事由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1) 債權人原本尚未起訴,且未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如果債權人本來還沒起訴就先聲請假扣押了,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該期間內起訴,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2)債務人提供免假扣押之擔保(法律上亦可稱「反擔保」):
債務人若已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提存一定金額(實務上慣例,所提出者需為債權人所請求之全額),已足保障債權人將來能受償,就可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可請當事人或律師去調卷申請當初假扣押之裁定書上載明
債權人以多少金額提供擔保或提存後,提供擔保聲請假扣再去提供反擔保撤銷假扣押.

一般如果假扣押很長時間不請求強制執行的情況應該都是要嚇阻或阻止債務人脫產,當初不值錢或很難拍賣出去之不動產, 時代轉變可能現在變值錢,可用前二項處理

(二)聲請塗銷抵押權

(1)可先向抵押權人要求塗銷,如果能合意一起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就好辦了。但如果抵押權人拒絕、或根本找不到人怎麼辦呢?

遇到上開情形,就必須向法院訴請塗銷了,

1.提出債權不存在訴訟,一般經過這麼久債權人也不復記憶或不出庭一造辯論就可能勝訴,以此判決書塗銷抵押權.

2.若抵押權人主張債權關係存在,則須由抵押權人舉證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有給付借款之事實,若無法舉證,則應予塗銷。若抵押權人未出庭,亦可請求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速度會較快些。

3.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而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以抵押權在債權時效屆滿後5年內,仍可以實行,若未予實行,則抵押權消滅

長時間抵押權存在就可用此請求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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