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西方有句諺語:「誠實就是最好的上策」,但在法庭上,期盼每位訴訟當事人都是說實話的謙謙君子,恐怕難之又難。
 
   打官司應否「老實說」,其探討的意義在於,當事人在訴訟法上有無說實話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說實話,有何法律責任?例如有一位老婦人拿出一紙泛黃的借據向民事庭法官哭訴她的鄰居十年前向她借了五十萬元到現在還不還,請法官主持公道。法官通知這位鄰居出庭答辯,鄰居在法庭上辯稱借據不是他的字跡,他也未曾向老婦人借錢。老婦人很生氣的「對天發誓」,如果她有說謊全家死光光。此一案例,法官究應相信誰?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九五條規定,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依此規定,老婦人既主張鄰居曾向她借款,自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講真話。但法律規定她應講真話,不代表她講的話就一定實在(有可能記錯或誣告)。因此老婦人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就此借貸事實負舉證責任。換言之,老婦人必須先證明借據是真的,其次他還須證明曾交付五十萬元給其鄰居之事實。如果老婦人無法證明此兩項事實,法院即應依法駁回老婦人的請求,即便被告未提出任何反駁之證明。
 
   原告因無法舉證其主張之事實而遭敗訴判決,乃基於「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使然,並不表示其主張之事實就不實在。但如果事後證明原告明知被告未向其借貸而仍刻意提起民事官司為虛偽主張,雖然不構成刑法之誣告罪,因刑法誣告罪的構成要件是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原告打民事官司並非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與誣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合,但原告之行為仍有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
 
 
   如果借據經鑑定確是該鄰居的筆跡,但借據只提到鄰居向老婦人借五十萬元,並未記載該五十萬元是否已交付借款人;而因時間久遠,老婦人也無法證明有交付五十萬元給借款人之事實。於此情形,法官理應依法判決原告敗訴(因老婦人未就借款交付事實盡舉證責任);但此等情形,法官可否以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之例外規定,認為由老婦人就五十萬元之交付事實負舉證責任,顯然有失公平,而令被告應就未收到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值得斟酌。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之例外規定,其立法目的乃是基於公平正義原則以減輕原告應負之舉證責任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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