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我撥放一個人走進山洞,接著我把它停在眼前一片黑漆漆的畫面,我問小朋友你身處在黑漆漆的環境會不會怕怕,大部分的小朋友回答說,會.,當然有些比較勇敢或調皮的小朋友會說不怕.接著播放一直走到眼前有亮光的地方直到慢慢地走出山洞到達一片充滿光亮的地方.我問小朋友如果你一定要走過山洞而且不能往回走時,那你會怎麼做,有的小朋友說我會拿手電筒或蠟燭往前走,但我說萬一沒有蠟燭或手電筒時,只能摸黑時你們怎麼辦?當然小朋友的答案五花八門,我說因為每一個人在未來的道路上,有時會會碰到不如意或困難的事,所以你們一定要記得克服困難或釋放不如意的心情,勇往直前那光明就會在前面等著我們,要克服必須要有勇氣.信心與毅力,勇氣就是不怕困難或不害怕,信心就是要相信自己能力,毅力就是要堅持到最後.所以當你們未來碰到任何困難的時候請記得大愛爸爸曾經播過走過山洞一片光明的影片及經說過信心.毅力與勇氣可以克服任何事情的這件事.

天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當小朋友問到什麼是忌妒什麼是羨慕?還真的是很難向他們解釋,尤其是對剛從幼稚園升上來的國小一年級小朋友.我只能打比喻,比方有一位是你很要好的同學,不管是功課或其他方面都比你好,你對這位同學會有怎樣的感覺?

小朋友這麼小孩沒辦法回答出這種感受,我就換另外一種方式問,你會將這位好朋友當作偶像呢?還是會在後面說他的壞話或認為他有什麼了不起,!如果你將那位好朋友當作偶像那你就是羨慕,如果你背地裡批評他心裡想著他有什麼了不起,那你就是忌妒他.小朋友似懂非懂的.我又解釋如果這個朋友是你真正的好朋友你會羨慕她或忌妒他?這下子小朋友都會回答羨慕,因為真正的好朋友是不會背地裡批評自己的好朋友,除非他起了忌妒心.

我再問小朋友那你覺得應該如何既不用羨慕朋友更不會忌妒朋友.當然小朋友都還沒法回答出連大人都覺得有點難的問題.答案很簡單就是學習並且學會欣賞別人的長處.要如何學習?學習的管道很多有自學與外學,自學當然自己要勤勞,遇有不會馬上找資料求解答,他學就是不恥下問 ,問同學.問爸媽.問老師等,等妳學會了還要羨慕別人的會嗎?不用,因為妳也在進步中,當然每個人都有每個人專長看到別人的長處,要學會欣賞與讚嘆,這樣必定會很有人緣,別人遇到困難時我們要無所求的幫助人家,並養成一種習慣,這樣以後你們遇到困難時也會有很多人來幫助你們,小朋友似懂非懂地說知道了.連續幾周下來我雖然不知道小朋友有真正了解到?但只要我問他們如何克服羨慕或忌妒時,他們都能異口同聲的回答是----欣賞與學習.

天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何謂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係預先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如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以及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預告登記之效力

(1)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即是將債權請求權予以登記,而可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是法律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考慮,賦予其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79條之1(預告登記之原因及要件)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期限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21條:不動產經法院拍賣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如有其他限制登記,應同時辦理塗銷,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機關或原申請人。

預告登記的效力,可排除強制執行而為的新登記?

投標法拍屋前,投標人必向地政機關調閱法拍屋相關的謄本及圖檔,用以確認法拍屋的產權與法院拍賣範圍是否有異。有時在法拍屋建物所有權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欄中,見到登載「預告登記」的內容及限制範圍。當載有「預告登記」的法拍屋可以標購嗎?在拍定後能取得不動產物權而為的新登記嗎?換言之,得標後,拍定人能以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嗎?依據《土地法》第79條之1(預告登記之原因及要件)的規定,答案是肯定的。

 解釋函令【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3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96號函

【要旨】關於已依土地法第79條之11項第3款規定辦理預告登記之建物經法院拍賣後,該預告登記如何處理事宜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941129日法律決字第0940040644號函(如附件),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按預告登記,既不具有物權效力,即無物權之追及效力,則預告登記只為公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與登記名義人間債之關係,其拘束效力,不及於繼受取得其物之人。故拍定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取得不動產,不待登記即已取得不動產物權,其原存在之預告登記之內容,對拍定人已無任何拘束力,拍定人並不繼受該預告登記之限制。是已依土地法第79條之11項第3款規定辦理預告登記之建物經法院拍賣後,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同時塗銷預告登記,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機關及原申請人(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1點參照)。

 

 

天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就一般正常程序而言,此份租賃契約應該會有(是否續約,應於前30天告知)的條文,若不續約房客告知房東後,於租賃契約屆滿之日點交水電瓦斯及屋內狀況是否屬人為損害,若屬人為損害可要求房客賠償或抵扣房屋押金作為損害金,並簽定點交明細確認書(注意.一般大眾不會注意到這點),目的在於點交項目,賠償項目,鑰匙押金無息返還項目等,經雙方簽章後ㄧ式兩份以示無誤,到此,才真正完成從房客進駐的簽約到退租的合約,然後再繼續尋找下一個房客.
**特殊情況程序~在合約期限之內房客遲繳房屋租金,並連繫不到人(注意,無論在簽訂租賃契約之時是否有擬定:房屋租金沒繳納達多久,視同違約的條例),處置程序如下:
1.至郵局"催繳租金存證信函"四份,一份郵局存檔,一份簽訂合約房客聯絡地址,一份房客身份証戶籍地址,一份寄發者備存(催繳限定日期一般為7日)
2.七日後如仍未繳納租金或與屋主連絡,至郵局寄"房屋終止存證信函"四份,一份郵局存檔,一份簽訂合約房客聯絡地址,一份房客身份証戶籍地址,一份寄發者備存(日期一般為7日)
3.七日後如未出面辦理或與屋主連絡,告知當地管區及里長陪同到租賃標的物用備份鑰匙開門或請鎖匠開門換鎖,並拍照存證,而管區及里長便是見證人,視同解約成立,室內物品可自情處裡或交由管區代管.

若租賃契約期滿,並租金無繳納達兩個月,處裡程序一樣同特殊處裡程序辦理.
(切忌,無論是否租約期滿,不要擅自開門進入租賃標的物,曾經就有發生過租賃期間之內,房客沒繳納租金,房東以為房客已經不續租而擅自進入租賃標的物,結果房客有心有意裝攝影機,反而控告房東擅闖民宅隱私權及偷竊起訴與賠償.說到偷竊就麻煩了,因為他可以隨便說他的鑽石不見了或是四百萬不見了等等,得不償失,因為它有錄影存證)

按照程序走雖然麻煩,但是有法律保障,不防君子只防小人,有些詐騙集團也會用這種招數騙取財產,還是謹慎為妙

因為從第一封存證信函到請管區里長破門的程序時間差不多要一個月,為了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等待及房屋出租的黃金時段可以在簽約的時候去地方法院辦理公證或者是地方法院委外的有牌民間公證人,目的是免訴訟(存證信函)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就是可以直接跟公證官說明狀況並申請強制執行,當然這也是對屋主的保障.

當然慎選房客是最最重要的一件事,身分及工作地點查驗也是非常重要還有就是要請承租方指名代理人,
~~切忌 不要擅自進入租賃標的物.保障自己~~

參考法條:

一.民法..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其他規定詳如民法441-456條有關租賃相關規定
 

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

第 12 條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本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因此優先適用用租賃專法

天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記得當我在讀國中時因為有能力分班,不知怎的我會莫名其妙分到升學班,但因為家裡務農,爸媽也從不管我家兄弟姊妹的功課,因為爸媽確實很辛苦,每天日出而作很晚才回到家.所以沒法管我們是正常的.況且它們只受過日本教育國小程度.在國小時記得二年級時有位長得很高大的郭老師他可能田徑也很厲害,所以他就挑選幾位同學訓練,我也不知道為何被他選中,感謝郭老師的訓練啟蒙我對田徑的愛好,只要學校有運動會時我跑步時我一定是前三名,一直到高中都是,也讓我體悟剛"開始跑前面的人到達終點未必是第一,唯有堅持到底咬緊牙關衝刺到最後的才有可能是第一名",好幾次都是快到終點快撐不下去我真的是咬緊牙關跑到終點.

上了國中因為能力分班,每次英文數學再怎麼考都是不及格,我那時並不特別在意,因為班上都是很優秀的同學本來就是我們附近的菁英,至於文科我都能及格,但是唯一跑步卻讓我快樂.因為這是我的強項,讓我能從中獲得一些成就感.

到了要考高中時,因為沒人教也不知去報高中聯考,想學校的老師就說那就考離家近的高工,還好幸運有考上,否則不知未來會如何?,當報到的第一天我進教室時看到幾乎同學都戴眼鏡,我的直覺,大家一定都很厲害很會讀書,我心裡在想這是我唯一能讀的學校,所以我要特別用心不要再像讀國中一樣.因此也特別認真,其中有一位羅同學也是我的國中同學,第一次月考下來第一名是我的那位羅同學,但我竟然考了第二名,當時好高興迫不急待想拿成績單回去給爸媽看,但當時他們一度懷疑我是否作弊因為我從來沒考過如此成績,後來看到我真的非常努力地在用功他們真的很高興.考完第一學期以後我的那位同學覺得我們學校不好,他的能力不應只是讀這個高工,後來就考轉學考轉到北市工,我也很恭喜他.祝福他考上他所要的學校.

因為我從來沒有這樣的成績出現,連自己也很訝異------原來我也可以有能力成績考前三名,因此我就請媽媽每天起床做早餐時就把我叫醒,我記得是每天早上五點鐘時,媽媽做飯我開始做學校功課預習,直到快六點半時吃完早餐就第一位到校,利用學校黑板演算及寫字.遇有不會的我會舉手請教老師,但有些科目真的老師可能年紀太大,所以也無從問起只能靠自己摸索.三年下來我總成績都能保持班上第一,回想起來真的是命運安排讓我這原本的鄉下小孩能嘗到自己也行的快樂與擁有向前的勇氣.當時也很努力地拿到乙級技術士執照.在後來的求學與求職的路上就因為這種改變讓我永遠相信自己有能力去突破現狀可以去挑戰不同的難關.直到現在亦然.

人生經驗裡,當下努力並不會浪費你什麼,只會累積你的能量,有一天當你看到自己的改變那勇氣就會增強,也會讓自己帶來信心給自己不斷的勇氣勇往直前.自己的未來必定不一樣,但那前提是你是否在當下努力認真過,並讓自己值得別人信賴!

天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立法院有鑑於許多租屋代管及包租業良莠不齊特別於106年12月27日通過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且於107年6月27日正式上路,但新法上路我相信還有一大堆人並不太熟悉,我就讀後法條與大家分享.

一.與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不同處有:

1.公司營業項目必須有,「包租業」及「代管業」,前者是先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轉租給房客並進行管理;後者是受房東委託管理出租房屋,H706011租賃住宅代管業」、「H706021租賃住宅包租業」.

2.公司必須配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1人,相當於不動產經紀業要配置一位不動產經紀人.

3.營業保證金應繳存數額依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計算,每一營業處所繳存15萬元,經營規模按服務契約書件數為計算基礎,每一營業處所經營契約書件數達250件者,應增繳10萬元,超過件數每逾100件再增繳10萬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25萬.

新法成立後有分實行前就有從事租賃工作之不動產仲介業及想新加入租賃市場之新的租賃管理公司二方面來說明.

1.原來就有在做租賃服務的不動產仲介公司者依該條例第 四 十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自施行之日起,得繼續 營業二年;二年屆滿後未依第十九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 不得繼續營業。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自本 條例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二年;二年屆滿未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 書者,不得繼續執行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 所有有2年緩衝期得繼續從事代管或包租業.為保障現有業者從業人員執業權益,在租賃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仍有2年得繼續執業的緩衝期,惟執業過程亦應遵守租賃條例相關業務責任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除僱用已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外,亦得自租賃條例施行起2年內僱用上述現有從業人員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所以未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要沿用公司名稱就要另外成立住宅租賃部門.

2.新成立住宅租賃服務業之公司就依照下列申請流程去成立:預查公司名稱----向各直轄市或縣地政局處地價科申請許可----等核准文下來後向各縣市工商單位申請設立公司或行號----等公司登記完成並取得核准文號後在6個月內向全聯會繳交營業保證金,並加入當地同業公會並找好有取得證照的住宅管理人1名向地政局申請營業登記證.

至於住宅管理人員取得證照之程序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經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訓練30個小時及測驗合格,並登錄領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始得受僱執業。

詳細條款請參考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天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這是二十幾年前的事 ,當時我當兵被外派分發到台北三峽兵工廠作實習監工時的放假前星期五,帶領我們的一位中尉家住雲林虎尾每到星期五就騎著他的150cc的偉士牌機車從三峽其回到虎尾,我知道這是很遠的一段路程,有一次我就與他及一位住在台中的同梯隨著他一路騎著小路往南,我當時是騎著當時流行的野狼機車跟在它們後頭,但當我跟隨一段時間後,奇怪在我前頭的2位竟然消失的無影無蹤,我只好加速想趕上他們,當時天色也已經慢慢昏暗下來,為了不讓自己迷路只能一路追趕,當時70年代並沒有智慧型手機這種東西,所以只能靠感覺往前衝,騎著騎著不知怎的我雙手突然緊緊抓住剎車並急速停下來,當時頭腦一片空白,等我回過神來一看前方竟然是一座斷橋,而我正停在約莫3米高橋頭,右邊是從橋下溪邊開拓的便道,我約莫停了幾分鐘後就繼續從橋下通過並爬上另一邊橋上繼續往回東勢老家的路.奇蹟似的竟然讓我這不太會認路的人平安地回到家向爸媽問安.這事我當然也不敢向爸媽說起怕他們擔心.所以一直埋藏在心裡.

在這之後每當我想起這事讓我知道如果沒有一種力量讓我及時剎住車停下來我可能已經就不再人世間了.我知道上天留我必定是有作用的,所以一直以來我能力所及一定幫我能幫的人.上天一直很眷顧我讓我能娶到一位賢內助及擁有一雙乖巧貼心的兒女.

在國小靜思語分享給小朋友這幾年常常讓我頓悟人世間的許多道理也讓我深深受用,上天不讓我太早見彌陀,我想是有任務還要我去完成,這是我一直這麼想的.

天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債務人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債權人得否聲請法院撤銷之?「繼承權之拋棄」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二者應予區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查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許丙丁於101年5月3日死亡,被上訴人之應繼分各為5分之1,於101年10月11日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許丙丁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人,嗣於 102年4月8日簽立分割房屋協議書,將房屋含坐落土地分配予許王秀琴等 4人取得,嗣並將林木權協議分配由許王秀琴取得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既辦理繼承登記,許永昌已繼承許丙丁之遺產,其嗣後始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依前開說明,果該處分行為害及上訴人之債權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 244條第 1項行使撤銷權,似非無據。原審見未及此,遽認被上訴人就許丙丁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係以其等人格上法益(專屬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非屬民法第 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之範圍,而就該請求及代位許永昌請求分割遺產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可議。」(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受命法官高金枝)
此判決認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繼承人的債權人不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如果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但於分割遺產時,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值得注意。
 

天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為了讓小朋友了解到1.自我價值認定的觀念2.幫助別人的善念3隨時對自己要負責的觀念4.要勇於表達自己內心事5.要有不怕犯錯的精神.因此我編纂了以下故事----故事並非全然是虛構的而是部分是聽來真實的故事.

小明是國小二年級的學生,他也是有一個外籍媽媽的小孩,因為他媽媽不太懂中文更不懂中文字所以他每次的回家作業都沒人輔導因為爸爸都忙於工作有時都很晚才回到家,所以作業都胡亂寫一通,考試成績都是班上吊車尾.因為在班上成績不好同學常常譏笑他這讓他更沒自信了.但是小明有一樣特別厲害的就是運動神經很好,每次體育老師跟他說體育規則時他都特別用心聽,比如長距離跑步第一圈不能跨越自己的跑道,到了第二圈就可以往內圈跑去 因為內圈距離最短,所以每次運動會時總會看到跑到第二圈時衝到內圈跑到第一直到終點的身影.所以每次運動會都讓他拿到獎牌或獎品.

阿成是他的班上同學,成績每次都考第一名,但他的家裡經濟並不好過,爸爸媽媽都是要辛苦才能賺到一些工錢的工人,阿成他非常懂事知道自己爸爸媽媽賺錢很不容易所以他內心常常在想,如果我在不認真努力讀書

一方面對不起爸爸媽媽辛苦養育自己另一方面他也不想讓別人看不起自己還有自己的家庭.阿成很小就很有主見他聽人家說讀書要讀會有一個方法那就是把成語辭典整個都讀懂,所以他除了學校給他的作業以外,他自己每天規定自己要會3個成語,也把成語造句抄寫個15遍,自己模仿造句,所以他的作文及閱讀能力特別厲害,每次有作文比賽他都能名列前茅.因為他的閱讀能力相對影響他的理解力所以他的數學也相對的厲害,所以每次別人問他父母如何培養讀書這麼厲害的小孩時,爸爸媽媽都輕描淡寫的說沒有拉都是小孩自己愛念書而已.

阿成因為常常都是把時間花在讀書上所以身體並不太健康,常常生病感冒.

老師有一天就將阿成與小明找來,從今天起阿成下課後就與小明留在學校,老師讓阿成教小明功課,小明教阿成運動.因此阿與小明回去跟爸媽說明後天天下課後留在學校彼此互相幫助,甚至是星期假日都相約讀書及運動打球.過了半年阿成的生病狀況越來越少,小明的成績有了明顯的進步.也對自己也越來越有自信也越來越喜歡讀書了..

平常學校老師會教導學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阿成及小明都十分了解不僅要對自己現在行為負責還要為自己未來行為負責,所以二位都非常乖巧懂事.老師看到這樣也很高興但就怕他們太保守,就加強他另外一些信念,就是自己好並不代表未來一定好,但你只要隨時將幫助別人的善念放到心理面,並隨時身體力行則肯定你未來一定是會好的,就像你們二位互相幫助,互補長短.二位將來都會很好.老師也順便告訴他們要學會用婉轉的語氣勇敢的表達自己內心的想法,而不要把所有的不滿情緒都放在心裡那有一天會爆炸的.比如有人覺得你很惹人厭,常常說你壞話,那你就要學會欣賞批評你的同學的優點並當場的讚美她,並說出你的想法.自然你就會多一位朋友,至少也不會多一為敵人..

另外一個觀念老師也告訴他們任何事要勇於嚐試及面對,不要怕失敗而不敢輕易去做應該做的事,從失敗中我們會學得經驗,在想辦法去克服它過程中學習.這二位同學真的有牢牢記得老師 給他的這些觀念,後來據我所知一位是成為很有名的百大名醫,另位成為高階警官.至今他們都非常懷念與感恩當初讓他們成為好朋友的老師,

 

天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近去拜訪高中時的導師也是最讓我們敬重的老師連校長,一般只有國小老師會做家庭訪問,剛畢業就來我們高工當導師所以年紀跟我們差5-6歲,因為當時剛好我擔任班長,老師提議要做家庭訪問著實也讓我嚇了一跳?在我求學印象中會做家庭訪問的老師了了可數!那期間我也是陪著老師到每個同學家做家庭訪問,了解每個同學的家庭狀況及學習情形,老師事後針對學生做差別指導,這讓我深深感動老師的用心.所以時至今日,他都是我學習的榜樣及良師益友.最近老師與師母推薦兩本書1.當和尚遇上鑽石2.愛的業力法則.其中老師當場送給我愛的業力法則這本書,看了一些就有感而發:所謂業力是自己所作所為所種下的種子也就是因,而後會回應到我們的身上,就是如老師40年前當導師的時候盡心盡力的帶領我們,我們感受他的教之愛所種的因,我將它轉化為當我碰到有急需幫助的人我也盡我所能的幫忙,這又延伸正如慈濟證嚴上人的大愛,如果大家能隨時種好因而不求回報,則就是種下好的種子,這種好的業力,總是會圍繞我們身邊,即使當下遇到些波折,相信很快就會平安過去.往後所遇到的人事物都將是好的,正如吸引力法則所說的道理一般.而愛的業力法則書中有提到要種下種子要和另一人一起種下,無論我們想要的是什麼,都必須看見別人先得到.當我們幫助別人得到他們想要的,這就會在我們的心識裡種下一個種子,讓我們日後也能得到一樣的東西.中國老祖宗早就有這觀念捨得,有捨才有得,胡適名言也說過要怎樣收穫就先那麼栽!就是這麼一個道理.書中他(格西)也提到種子也要種在對的地方,1.迫切需要的人2.最親近的人3.會幫助他人的人,才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如果現在碰到甚麼困難或需要,就試著先幫助解決那些需要幫助的人,自己的問題很快就會迎刃而解.

天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